桃園市富岡國民小學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
一、桃園市立富岡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,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,特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,設本校學生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,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(二)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。
(三)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,推動學生輔導工作。
(四)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。
三、本會置委員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校長兼任之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、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、教師代表、職員工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,組織表如附件;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。
四、本會委員聘期以一年為原則,期滿得予續聘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得由主任委員補聘之;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。
五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訓導主任兼任之,承主任委員指示,辦理本會有關業務。
本會之經常性作業,由本校訓導處辦理之(如增至24班以上編制輔導室時移交輔導室辦理)。
六、本會視本校業務需要召開會議,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;若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
本會開會時,得邀請相關機關、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列席。
七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八、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,事涉相關處(室)事宜者,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處(室)執行之。
九、本會會務所需經費,由本校相關預算支應之。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,呈請校長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人: 主任: 校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