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者 |
富小行政人員 (公告編號:5273) | 日期 |
2020-08-28 17:46: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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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楊梅區富岡國民小學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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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 (一) 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 (二)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7日桃教資字第 1090027691 號函。 二、目的: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本規範。 三、行動載具∶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 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 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 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 內容。 (三)學生如需攜帶行動載具(如手機、平板等…)到校,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(申請)書向導師提出申請,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,申請者應載明事由,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。 (四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 (五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 活動無關之Apps。 (六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 (七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 (八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 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 (一)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 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 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 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 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 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 |